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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民署專員涉A外勞印尼盾 判刑定讞

法院判決指出,涂男從民國98年在移民署桃園縣專勤隊擔任專員,負責處理外國人收容勤務。100年間,一名印尼籍逃逸外勞被捕後送到桃園臨時收容所,涂男負責檢查隨身攜帶物品,騙外勞說印尼盾不需登記,趁機偷抽走外勞20萬元印尼盾,折合新台幣約570元。

一審法院依貪污罪判刑3年。案件上訴二審,法官考量這筆錢當時在外勞持有支配,不算貪污的侵占,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竊盜罪論處,判刑6月,不得易科罰金,必須入獄服刑。案件上訴後,最高法院駁回定讞。10408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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